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提出,国家科研计划施行课题制;2001年,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纪委、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从“十五”开始,我国在国家科研计划中全面推行课题制,各地也制定了相应的课题制管理办法,由此可见,课题制已经成为我国科研运行和组织管理的基本模式。
课题制的出现极大第激发了研究人员的创新潜能,能够提高科研活动的效率。然而,自课题制实施以来,课题制的委托代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也是今后中心施行课题委托调研工作所要注意的方向。
1、课题制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课题制是指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确立科学研究课题,并以课题为中心、以课题组为基本活动单位来进行课题的组织、管理和研究活动的一种科研管理制度。在课题制中,资助方(政府)通过缔结科研合同或其他形式的契约,将科研资源控制权有条件地转让给科研组织(课题组和依托单位),委托他们来解决某些研发问题,实际上就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2、课题制存在的问题
在课题制管理中,整个科研课题的生命周期大致可分为项目指南征集与发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结题验收等阶段,每一个阶段信息不对称现象都存在。
首先,存在逆向选择问题。委托人(政府部门)往往通过专家评委来完成科研经费的配置任务,能否评选到合适的课题负责人,受制于评委本身的能力和激励。若评委缺乏分辨质量和科研水平高低的能力,最后很可能导致低能力者得以成功混进高能力者队伍。由于政府无法了解项目申请者的真实能力,只能以平均水平为标准进行科研资助,高能力者将无法获得足够的支持,而低能力者却能获得较多经费,最终会降低科研经费的配置效率。
其次,存在道德风险问题。科研是一个打破常规的创新过程,无固定的流程和步骤,委托人难以衡量代理人的努力程度。多数科研是由多角色参与、分工协作、共同创造的过程,科研收益的不确定性大,这为代理人将调研活动的失败或绩效差距归因于随机因素的影响提供了借口。政府和依托单位追求的利益目标并不一致,课题承担者通过购置固定资产提高了单位的资产规模,以提取劳务费的名义增加福利,因此,依托单位有损害政府利益的动机,依托单位可能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不是很严格,或者与课题承担者合谋,形成内部人控制,共同侵害资助方的利益。
3、解决问题及完善课题委托的方式
合理的激励机制或制度能够使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预期目标工作,达到双赢的局面。
(1)建立科研信息公共平台
针对课题来源多元化与分散化的现实,有必要构建一个科研人员、科研项目一体化的信息平台,整合科研信息,使各有关管理机构加强沟通与联系,避免科研资源的重复投入和配置不合理。信息平台应该是动态的、公开的(保密项目除外),所有人能够从中获取到科研人员承担的所有课题信息,这样管理人员才能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充分了解申报人员的以往科研资料。科研信息平台还要与信息公开制度相衔接,直接接受社会的监督。鉴于目前许多管理部门的信息库是相对独立的,既不公开,也不与其它信息库兼容共享,导致信息不通畅和孤立,建议由各科研管理部门联合起来,建立一个信息平台,为科研管理提供项目和人员等的基础信息。
(2)健全科研信用管理机制
建立政府部门和项目负责人的科研信用管理机制,通过制度建设,特别是个人的诚信制度建设,可以避免许多道德风险问题,也可减少逆向选择问题的发生。要推进科研信用信息的共享,完善有利于诚实守信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3)加强委托代理各方的沟通
沟通是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方式,在立项和结题时不仅要沟通,在科研过程中也要加强沟通。可以建立健全课题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只有双方都采取了积极主动的态度,课题研究才能真正达到最优效果。政府部门应该在平时多了解项目的运行和经费的运用,强化科研项目的跟踪管理,消除科研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科研管理的水平,肩负起相应的职责。
总之,新制度的实施难免会碰到一些问题,课题研究的根本在于更好地为政府部门的决策提供有效的参考数据,保证决策的准确性与实用性。发展研究中心的委托课题办法也将把优势最大化,为中心未来的决策与工作行成产生的影响。
(参考文献:《委托代理视角下的课题制管理研究》黄德平)